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2006年8月28日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管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 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的违法行为; 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卫生、工商、环境保护、质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