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现就进一步贯彻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15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以下简称再就业经费)是指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为帮助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以内统筹安排的各项补贴资金。 二、再就业经费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使用。 再就业经费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三、再就业经费使用对象主要是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失业前依法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 “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依法成立的具有职业介绍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符合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主辅分离转岗培训补贴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再就业经费使用范围。再就业经费主要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 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在6个月以上的,再就业经费还可适当用于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主辅分离实现转岗培训补贴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上述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各项补贴,不得超过再就业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五、经费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在12个月内免费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可申领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其他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给予每人100元、50元的补贴。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2、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接受收费服务成功就业的,可在12个月内报销一次职业介绍费,标准为持有《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按实最高不超过100元、其他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不超过50元的补贴。 3、对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档案保管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0元给予档案保管费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补贴标准、申请所需的材料及申请程序参照《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有关学历、职称方面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在再就业经费中报销。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其他补贴 1、用人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6)2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不得与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持《援助证》人员享受期起始月份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经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组织本单位富余人员转岗培训的,培训后安置人数达100%,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转岗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培训费不超过人均200元的限额给予补贴;安置人数达90%及以上的,转岗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培训费不超过人均180元的限额给予补贴。 3、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是指为保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包括网络运行、设备购置与维护、软件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