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保障蚕种质量,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品种选育,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条例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浸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扶持资金,加强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蚕种质量监督检验,建立蚕种储备制度,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与优良品种推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贸、科技、财政、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