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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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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建市发〔2006〕427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42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由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监理人员承担。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实行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制度,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第六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管理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推动项目总监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总监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总监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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