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检察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检察机关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