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三府[2006]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2006年6月14日市政府印发的《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三府[2006]7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十四第一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下列方式出让经营权: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产权人同意,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可将经营权直接协议出让给产权单位。” 二、删去《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 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