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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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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6]174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三府[2006]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2006年6月14日市政府印发的《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三府[2006]7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十四第一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下列方式出让经营权: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产权人同意,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可将经营权直接协议出让给产权单位。”
  二、删去《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  附:
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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