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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管办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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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06〕212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管办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审管办《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遵照《行政许可法》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要求
  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快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投资项目审批质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
  投资项目审批领域实施告知承诺制,分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的有10个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市水利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建设局;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
  为了进一步拓展在受理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除上述10个以外的其他事项,也可参照本意见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把要求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报市审管办。
  (二)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有6个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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