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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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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淄教基字[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淄教基字[2006]42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改革制度的通知》精神,我省自2004级普通高中开始实行课程改革下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制度,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学籍是记录学生成长经历的重要手段,两者都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性、实效性强。为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今后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字[2005]16号)及山东省普通高中发展报告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
  一、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
  (一)新生入学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各学校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程序录取的考生,在录取学校张榜公布后一周内或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持中考准考证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备案,即取得学籍和考籍。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报到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报到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他学校不得接收。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建立学籍卡片,存入学生档案。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教育局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准考证原则上使用到高中毕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按考籍变更有关条款进行。
  (二)转学和借读
  1、转学: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区县内不准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市(地)重点高中;同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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