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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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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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