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领导本区域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保障消防投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消防专业规划; (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