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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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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6〕102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切实将《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
  三、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应由本级承担的普查经费,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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