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的通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8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6]246号)精神,为加强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的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市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取得《起重机械注册登记证》,方可使用。未按规定取得《起重机机械注册登记证》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有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委托已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向市特检所申请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