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9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6)24号)精神,推进《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实施,现将《〈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指导全市人民的共同行动纲领。如期完成《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对于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加快建设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经济总量力争进入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一集团”三大目标至关重要。为推进《规划纲要》的实施,现提出方案如下: 一、《规划纲要》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的原则 (一)突出《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要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舍弃《规划纲要》的一般目标任务。 (二)强调政府履行的职责。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规划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职责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的领域,不作目标和任务的分解。 (三)明确实施《规划纲要》的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重点明确耕地保有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量减少等约束性指标及有关重点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 二、《规划纲要》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重点发展空间、重点任务和重大改革的责任分工。 (一)约束性指标的责任分工。 《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应进一步明确其责任部门。 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源消耗“十一五”期间降低20%,年均降低4%。(由市经委负责,市发改委、农委、建委、交通局、商业局配合)。 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低于35立方米,工业万元产值耗水量年均递减14%。(由市经委、建委、水利局、节水办负责)。 3.耕地保有量控制在68.2万公顷。(由市规划国土局、农委负责)。 4.工业和生活污水年排放量控制在9.45亿吨以内。(由市环保局、建委、城建局、经委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