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家园建设试点村农机服务队(农机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武发(2006)1号),尽快提高家园建设试点村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家园建设试点村农机服务队建设项目补贴办法》,扎实推进试点村农机服务队(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服务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队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局和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共同组织实施。市农机化服务总站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市农业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服务队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服务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依法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其经营活动和合法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二章 服务队性质和任务 第五条 服务队要尊重群众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积极引导队员以入股形式开展紧密的合作,也可以采取带机入队形式的合作。最低目标是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服务实体。最终目标是建成农机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 服务队以服务农业主导产业为核心,以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和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本村,辐射周边。至少与本村50%农户签订作业合同,开展机械作业服务,逐步实现机耕取代牛耕,达到改变传统生产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节本增效的目的。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立服务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市政府本年度确定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试点村,农业主导产业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基地总体布局。 (二)耕地面积800亩以上,主导作物相对连片种植规模5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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