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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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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6〕673号
【发布日期】 2006-11-27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6〕6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
  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文审[2006]28号)。现将该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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