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陇政发〔200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陇南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陇南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6]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保障重点,逐步提高。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社会捐助资金。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省级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