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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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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发〔2006〕184号
【发布日期】 2006-11-24
【实施日期】 2006-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酒泉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酒泉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健康水平,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保障重点,逐步提高。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人均年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第七条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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