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要素体系,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建设国际知名旅游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现将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具备旅游企业登记条件,达到项目立项所需资金要求,有经营管理能力,符合我市旅游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均可兴办旅游经济实体,经营旅游业务。除国家有明确限制规定外,各种经济成分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经济形式参与我市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及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二、旅游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旅游项目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享受我市有关旅游优惠政策。涉及旅游价格调整、景区(点)规划调整,应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对旅游道路交通、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