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03
【实施日期】 2006-1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
(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代表选举工作应该统一部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出国前居住地或现工作所在地的选举。
  第七条 少数民族的选举,按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其他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 选举经费由县级财政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制选民证和选票;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八)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依法解答有关选举问题,受理有关选举问题的申诉的控告;
  (十)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出总结报告,并将有关选举文件、印章、资料等分别移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立选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