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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通知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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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198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建设部等十个国家部局《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城(2006)274号)转发你们,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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