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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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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6〕100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提高本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分设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3个奖项,其中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3年评审1次,自主创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20万元。
  自主创新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8人,每人奖励2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励0.5万元。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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