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提高本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分设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3个奖项,其中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3年评审1次,自主创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20万元。 自主创新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8人,每人奖励2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励0.5万元。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