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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杭州市建设系统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建宣发〔2006〕628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杭州市建设系统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杭建宣发〔2006〕628号


建委系统各单位、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的重要任务。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现就这项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通过创建活动,完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推动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创建原则
  1、平等相处、共谋发展。要牢固树立经营者和劳动者相互平等的理念,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要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3、注重实效,促进发展。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三、基本标准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
  3、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4、加强职工劳动保护。
  5、健全的工会组织。
  6、稳定的职工队伍。
  《杭州市建设系统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评细则》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建设系统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会)。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市建委、市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五、方法步骤
  市建设系统创建活动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由各单位分别组织实施。系统所有企业单位都要参与创建活动。
  (一)创建步骤
  1、组织发动。委系统各单位要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要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2、自评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杭州市建设系统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评细则》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结果按照企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可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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