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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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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商市﹝2006﹞185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4月1日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典当企业行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办法》,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
  各级商务、公安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加强和改进本地区典当业监管,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全面、准确地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商务、公安部门要组织典当业监督管理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学习《办法》,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提高监管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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