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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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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审计〔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卫审计〔2006〕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相关大学、局属各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1号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  附: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1号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06年6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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