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卫审计〔2006〕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相关大学、局属各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1号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1号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06年6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