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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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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安监危化字[2006]170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危化字[2006]170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批发单位)、零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经营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时间,向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市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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