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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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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劳社政字〔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部属在湘及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保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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