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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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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办〔2006〕101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阜阳市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市所辖行政区域均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范围。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是指通过采取行政、技术、法律等综合手段,达到免疫无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区,非免疫无禽流感区,以及其他动物疫病控制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市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和经营,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的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运转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消毒、扑灭、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预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监测工作。
  区域性畜牧兽医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动物免疫、消毒、出具免疫证明、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疫情报告。
  公安、交通、财政、发展改革、工商、卫生、商务、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纠风、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消灭内疫、控制外疫、严进严出”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和动物防疫屏障体系。
  动物疫病的防治、检疫、监督、监测手段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规定标准。

第二章 动物疫病控制

  第六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治的需要,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计划。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免疫耳标的佩带计划、消毒灭源计划,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方案,报同级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禽流感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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