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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103线乐山沙湾至新华月儿岩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交发[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103线乐山沙湾至新华月儿岩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川交发[2006]61号
 
 
乐山市交通厅、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S103线乐山沙湾至新华月儿岩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乐市交[2006]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S103线乐山沙湾至新华月儿岩段,经省计委川交计[2003]598号文批复改建立项;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发[2004]119号文纳入“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方案实施。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发[2006]40号文批复准为已收费公路S103线沙湾铜街子至马边段的延伸段,按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立项,至此,S103线项目全长167.6公里(含苏沙一级公路32.8公里)。该段长31.8公里,按二级公路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3]351号文批复概算总投资为6508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省补助2250万元,有偿投入为4258万元。工程已交工验收,同意该项目按政府还贷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偿还银行贷款。
  二、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119号交要求,该段项目收费工作由乐山市交通局实施“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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