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广东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以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稳定广东省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用肥。经省政府批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