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省属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中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省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 任职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