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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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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明政办〔2006〕145号
【发布日期】 2006-12-05
【实施日期】 2006-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6〕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政(2006)5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产权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执行。
  第六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或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审核、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二)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
  (三)从符合资质条件、从业信誉良好的拍卖机构中选择若干机构建立拍卖机构信息库,对拍卖机构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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