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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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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6〕283号
【发布日期】 2006-12-05
【实施日期】 2006-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甬党(2004)22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25号)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依法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管理、价格手段和科学化管理方式,积极调控市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量和结构,进而调节机动车使用需求,达到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有效控制市中心区域机动车总量,引导车辆入库停放,减少路内停车,改善静态交通环境,推动动态交通排堵保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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