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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12-05
【实施日期】 2006-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辽政办发(2006)1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责任分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在沈单位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休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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