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作为第二条第一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