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组织制定的《关于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过程中,如遇到《意见》未涉及的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反映,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对《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以保证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