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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治商品交易市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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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工商字[2006]229号
【发布日期】 2006-12-05
【实施日期】 2006-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治商品交易市场的通告

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府字[2006]7号)精神,深入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整治工作,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在市场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达到市场场容场貌“洁、齐、美”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市场进行整治,通告如下:
  一、市场整治标准
  (一)市场经营者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二)市场秩序好。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交易有序,通道畅通。
  (三)市场卫生好。店铺摊点整洁规范,无脏物、无痰迹,垃圾日产日清。
  (四)场容场貌好。无乱摆乱卖、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丢乱扔、乱贴乱挂现象。
  (五)市场设施完善。有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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