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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豫劳社工伤〔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12-06
【实施日期】 2006-1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6〕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调整范围
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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