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地税流[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12-06
【实施日期】 2006-1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税收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了《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5]202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市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系统改造的进程,市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市有计划分步骤推行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税目应税范围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外),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