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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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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6〕117号
【发布日期】 2006-12-06
【实施日期】 2006-1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以及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06)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在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

  工作目标:全面普查、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整治,减少存量、建立机制。

  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依据

  (一)普查整治范围:全市城乡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重点是: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3.综合楼(含“三合一”建筑);4.城镇区域性火灾隐患;5.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的火灾隐患;6.其他方面的火灾隐患。

  (二)普查整治重点内容:建筑和场所消防设施、设备方面;建筑防火和消防安全疏散方面;城镇规划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三)普查整治的标准和依据:一是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二是公共消防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抽查判定规则》(GA588-2005);三是四川省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厨房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四是其他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普查整治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行业和主管单位具体负责落实。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职责、范围和具体要求,认真搞好社会动员和部门、行业协调,研究解决本地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普查全面到位。对普查清理出的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专题研究、挂牌督办,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安全。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主管单位除做好自身及直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外,还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内部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指导、检查、督促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共同负责当地无明确主管部门、主管单位的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核查、填发相关法律文书和信息汇总。

  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普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按照安委〔2006〕4号及川安委〔2006〕30号的规定,我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2006年11月中旬前为宣传动员阶段,11月中旬至2007年4月上旬为实施阶段,2007年4月下旬为总结阶段。由于普查整治工作涉及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方面,不但点多面广难度大,而且时间紧、任务重、工作要求高。因此,各区(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务必站在净化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政府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高度,切实抓好此次普查整治工作的全面落实。各区(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普查整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市上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职责是:领导协调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在每一阶段通报普查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普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实际问题;探索、建立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协调小组将在每一阶段结束后派出督导组,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和指导,市安委会、市消防支队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指导作用,把握全局,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

  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抓好当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确保我市普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二)落实责任,广泛动员,确保普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增强普查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市对普查整治范围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各区(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确定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把自身管理职责范围内,属于普查整治范围的单位,一个不漏地逐一普查,逐一登记造册,并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普查整治协调机构。各区(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广泛动员,制定本区(市)县、本部门、本行业和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普查整治工作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人员培训,明确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确保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各新闻单位,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切实加大新闻宣传力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大力宣传在普查整治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动员全社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采取多种措施,搞好隐患分类整治,探索建立火灾隐患预防、整治长效机制。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必须坚持安全、科学、坚决、依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此次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边查边改、分类整治、多策并举、综合执法。对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整改;对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短期内确实无法整改,对公共消防安全不构成严重危害,通过加强管理,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其危害产生的,由消防部门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挂牌,限期整改;对隐患突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不具备整改条件或者超过规定限期仍不能整改的,必须依法采取坚决措施,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开业的,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对依法投入使用或开业,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同意其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涉及多业主、多产权、无统一管理单位的大、中型综合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必须逐个研究,采取综合措施,彻底予以整治,严防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加强信息工作,确保普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为及时掌握社会火灾隐患动态,提高社会消防管理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公安部建立了全国“火灾隐患普查直报信息系统”,对普查的单位和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后及时录入上网。因此,各区(市)县、各部门、各行业和相关主管单位,要在普查整治工作中,严格按照要求,准确填写“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逐日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由各区(市)县公安消防部门汇总后逐日报市消防支队(“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由市消防支队印发)。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还要将普查整治工作情况,逐级上报,以利于综合分析和动态决策,同时,各区(市)县、各部门、各行业和相关主管单位,应在每月13日前,向当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协调机构报送综合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以简报或通报形式交流各地各行业普查整治工作信息,推动普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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