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6年12月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元,即翠屏区170元,宜宾县、南溪县160元,其余7个县150元(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