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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企〔2006〕494号
【发布日期】 2006-12-06
【实施日期】 2006-1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6〕49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一)表头部分。为方便基层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管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四项填列项目:地税计算机代码、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生产经营地址。
  地税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单位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13、14行,由于目前我局对纳税人不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办法,因此,此表中上述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第2行,由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未明确实行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因此,此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7行、19行至24行、29行、51行、65行所列减免税政策是特定的区域政策或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不在地税部门,因此,此表中上述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五)补充《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使纳税人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更加方便、快捷。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行次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金额等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但不得超过16-17-18+19行后的金额”。
  2.[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
  第7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
  3.[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12行“免税收入总额”=第13+14+…+22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
  4.[附表二(2)] 《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成本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
  第24行“其他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5.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补充资料填报说明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行次:当第10列第11至16行的负数之和大于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即为当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关项目;若为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减,则对应填列附表五第3行。
  6.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
  非工效挂钩,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工资薪金,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1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 等于附表十二第11行第1列。
  工效挂钩,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工资薪金,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1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根据附表十二第7、8行第1列数据分析填列:若两行相等,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8行第1列;若两行不等,金额等于附表十二7、8行最小值行次第1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 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
  (2)第2至4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非工效挂钩,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11行第2列、第3列、第4列。
  工效挂钩,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根据附表十二第7、8行第2列、第3列、第4列数据分析填列:若两行相等,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8行第2列、第3列、第4列;若两行不等,金额等于附表十二7、8行的最小值行次第2列、第3列、第4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 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第3列、第4列。
  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
  (3)第8行“折旧、摊销支出”: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金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17行第2列;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0列第17行;第3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1列第17行或本表第8行第1-2列。
  7.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1)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11行第1列数。
  (2)第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3“投资转让净损失的纳税调整额”。
  (3)第7行“坏账准备”: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减提的坏账准备金。当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第5行第3列为负数时,填报其金额;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第3行第1列大于第3行2列时,其差额填入第3列,同时填入本表此行。
  8.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说明“二”中,本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本表第6行第10列=主表第17行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9.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1)填报说明“二”中,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免税的收入(所得)、减免税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本表“免税所得合计”与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本表“二、减免所得税额合计”+“三、抵免所得税额”与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的表间关系,根据如下情况分析填列:
  ①本表“免税所得合计”与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的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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