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煤炭经营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煤炭经营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委第25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要求,结合我市煤炭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将开展2006年度煤炭经营资格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2006年11月1日前审批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零售加工经营户。 二、检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零售加工经营户应当具备的煤炭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或继续有效。 (二)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三)有无掺杂使假、哄抬价格、偷漏税款和污染环境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检查时间 (一) 煤炭经营资格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检查换证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需要换证,检查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煤炭经营资格检查申报表(2006年度)。 (二)煤炭经营自检报告。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四)《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副本复印件。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批发企业提交)。 (八) 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九)到期换证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个体零售经营户,分别提交500万元、200万元和10万元注册资金验(增)资报告。已达到规定注册资金要求的企业和经营户,只需要提交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核意见书。 (十)到期换证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个体零售经营户,分别提交3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储煤场地证明,并经区、县环保部门审查合格。煤炭洗选加工企业要同时提交排污许可证。租用车站、港口固定专用货场作储煤场地的,可以只提交租用协议。 (十一)有变更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统一用A4标准纸打印、复印一式二份。复印材料必须完整清楚,与原件一样真实有效。 五、检查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对本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经营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初审,经核查初审合格加盖印章后,报送重庆市经委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审查。 (二)由市经委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直接受理审批的市属工商企业,可以不经区、县(自治县、市)初审,直接向市经委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报送检查材料。 (三)经年度检查,对达不到新的准入标准的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后,将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开展年度煤炭经营资格的检查工作,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依法对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