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4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 (二)新版《货运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自开货运发票》,其发票编码2121),供本市认定的从事货物运输业并缴纳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领用和开具;另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其发票编码2120),供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联运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四)《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背涂为蓝色。《自开货运发票》和《代开货运发票》为税控机打折式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按规定,货运发票的存根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五年,到期后报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市自2006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同时自2007年1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对于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后开具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