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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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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12-08
【实施日期】 2006-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三)总体目标:在2010年前,制定长春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到2015年,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建立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社会团体和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建立以群艺馆、文化馆(站)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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