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6〕75号
【发布日期】 2006-12-08
【实施日期】 2006-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依法维护华侨在我省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是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以及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的国公民。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