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依法维护华侨在我省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是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以及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的国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