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3号)精神,现就改革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1号)精神,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职工,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