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委关于转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638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管(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建管(2006)36号文件明确规定:凡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人员在浙江省内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我委2004年发布的《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的补充通知》(杭建市发(2004)727号)规定的内容与浙建管(2006)36号文件有抵触的,按浙建管(2006)36号文件执行。 二、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布置有关企业认真遵照本办法加强对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的管理,努力提高我市监理从业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企业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 经省建设厅同意,现将《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止。原《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可换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及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是指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按照人事部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