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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受理程序和录入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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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08
【实施日期】 2006-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受理程序和录入规范的通知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省局统一部署,自2007年开始,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等情形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为顺利实现自行申报的受理、录入以及税款入库等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和规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受理申报工作程序
  各办税服务厅要增设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受理岗,指定一名正式人员,具体负责资料发放、受理申报、报表审核、政策解答、信息录入以及档案整理等工作。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表后,首先要对申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然后按照市局制定的录入规范,依照纳税申报表,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最后进行个人所得税税种登记。涉及退、抵、补税的,按退、抵、补税工作流程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税款入库办法处理。受理人员每日要将受理、录入完毕的申报表,整理后单独存放于专柜保管。申报期结束后,按照市局征管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当月内整理立卷,提交档案审核人员审核并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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