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辽政办发〔2006〕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有农场(含林场、监狱劳教农场及其他农事企业,下同)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有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国有农场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已经阻碍了国有农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工收入的增加,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为了支持国有农场的综合改革,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目标的实现,现就全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活化企业运行机制,实施“体制创新、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带动发展”战略,在国有农场实现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集团化,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农场建设成体制完善、机制活化、开放程度高、农场有活力、在国内外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群体。通过实施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农场管理层次,精简农场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得实效,为国有农场顺利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有利于发挥国有农场优势,充分体现示范带头作用;有利于农场增效、农工增收;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努力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使改革平稳有序地向前推进。二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现改革后的农场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创新。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实际,对不同规模、不同情况的改革单位,实行不同的改革模式,减少改革成本,提高改革效率,确保改革后的农场充满活力。 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运作方式 1.实行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国有农场的资源优势、规模优势、组织优势和技术优势,集中力量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有特色产品的国有农场通过整合土地等资产,按照产业化经营方式,实现产加销一体化,壮大龙头企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国有农场优势产业的整合力度,利用现有存量吸引增量进行资产重组,以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目标,以乳业、优质米生产加工业、畜禽业、水产、水果业和林草药业为重点,形成比较完整的主导产业,推进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贸易的发展。 2.实施股份化改造。将重点国有农场改造成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具有产业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以有利于保持国有农场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改革的平稳性为出发点,对大部分基础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农场,通过规范的审计评估,采取国家控股、参股,或以原单位的领导班子、技术管理骨干和职工为主,吸纳内外资等外来法人共同持股,大力发展混合制经济等方式,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充分利用多数国有农场地处县域的有利条件,以股份化改造繁荣农场经济,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 3.推进集团化发展。对资源优势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