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12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 |